清新文广新字[2012]63号 签发人:程建文
关于印发清新县镇级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室
建设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
根据中共清新县委办公室、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新县建设文化强县规划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清新委发[2011]13号)和清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广东省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建设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的通知》(清新府办[2012]8号)精神,对照《广东省综合文化站评估定级必备条件》(粤文社29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拟定镇级综合文化站和村级文化室建设标准,请遵照执行。
一、镇级综合文化站建设标准
(一)特级文化站
1、站舍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街道文化站不少于15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不得超过站舍总面积的10%。
2、文化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常住人口超过30万人的乡镇、街道,人均经费不得少于1.3元,但最低不得低于40万元),平原区和山区文化站预算内年度业务经费不少于20万元。
3、人员编制不少于5个,专职业务人员不少于3个。
4、开设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项目9项以上。
5、藏书不少于15000册。
6、必须建有文体广场。
7、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标准建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镇(街)服务点。
8、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未出现重大事故。
(二)一级文化站
1、站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500平方米(街道文化站不少于10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不得超过站舍总面积的10%。
2、文化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常住人口超过30万人的乡镇、街道,人均经费不得少于1元),平原区和山区文化站预算内年度业务经费不少于15万元。
3、人员编制不少于5个,专职业务人员不少于3个。
4、开设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项目9项以上。
5、藏书不少于10000册。
6、必须建有文体广场。
7、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标准建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镇(街)服务点。
8、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未出现重大事故。
(三)二级文化站
1、站舍建筑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街道文化站不少于600平方米),其中办公用房不得超过站舍总面积的10%。
2、文化站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常住人口超过30万人的乡镇、街道,人均经费不得少于0.7元),平原区和山区文化站预算内年度业务经费不少于10万元。
3、人员编制不少于3个,专职业务人员不少于2个。
4、开设免费开放公共文化服务项目7项以上。
5、藏书不少于8000册。
6、必须建有文体广场。
7、必须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标准建立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镇(街)服务点。
8、文化遗产保护、文化市场未出现重大事故。
二、村级文化室建设标准
村级文化室按“五个有”标准建设:
有一个不少于200平方米的综合文化活动室;
有一个社区村图书馆或农家书屋;
有一个不少于500平方米的文体广场;
有一个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服务网点或公共电子阅览室;
有一批文化活动和体育健身器材。
二0一二年八月二十日